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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海元律师事务所 http://www.haiyuanlaw.com

   议案进行了16年之久的《环法》正在修改的进行中,然而,现实操作功能最强、社会影响面大的《环评法》修改不知何年何月?环评法在主要应用条款上显示出了“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执拗风格,让人猜测不已,因而,根本就谈不科学严谨和人本化了。

 

国际项目融资通用的“赤道原则”将项目按照对环境和社会风险影响的大小分为3级(高、中、低)。主要条款包括:1、对高、中级别的项目要进行社会和环境评估并给出评估报告,报告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健康影响评估及与此相关的更深层的要求2、评估报告应由独立民间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3、项目方要制定减轻和监控环境、社会风险的行动计划和管理方案。4、要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向公众征询意见。5、配套有效的投诉机制以及时得到当地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避免事故和矛盾的产生。6、社会和环境专家定期核实项目的监测信息。

显然,这一切原则和条款规定都是以人本为中心,以如何最大化地保护环境减少不利影响和保障利益方公众生活质量为基础和前提。

 

环保法和环评法的修改都应该科学地学习和采纳国际惯例规则,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从程序到实体进行根本性完善。环评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条与上述赤道原则就完全背离,而且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有错误。第1,鼓励?就是可以也不可以。这是个模糊性单词,怎样解释都可以,这就与法条词汇的明确性、唯一性、肯定性相矛盾。这在程序上就是不对的公示、信息披露和公众意见应该先行的而且是强制性的,不是可有可无的。第2,以适当方式参与这是个猜谜语的词汇,不是法律词汇。什么是当?什么是不当?什么程度是参与?说几句话是参与?还是上访告状是参与?

如果我们的环评法能将信息披露和公众意见作为强制程序?如果环评是由完全独立的民间专家来完成和审查,而不是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形式主义地收重金而进行?如果政府的环评没那么多高高在上的官僚做派,而是走进百姓中认真倾听和调查?那么,在环保部环评肯定项目之后,什邡事件还发生了,还有这种可能吗?

这是个很具讽刺性的事件,足以纳入环保法和环评法修改的真实素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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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琰

彭琰

72篇文章 6年前更新

彭琰博士:海元律师事务所&数析资本董事长,工商管理博士,中国社科院经济学硕士,是中国最早实践与研究环保农业、食品健康、文化时尚产业的法律与投资专家,为国家立法、政府政策、产业创新做出了贡献。曾任中国国际包装贸易公司总助,海口实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农信北京证券部副总兼总法律顾问。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理事、沈阳大学教授、世界产权贸易学会理事、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理事、中华杰出女性协会理事、柳州仲裁委仲裁员。微信:13901252102,haiyuanlawoffice mail:hy@haiyu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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