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自:海元律师事务所http://www.haiyuanlaw.com/html/2136/2136.html
一、 政府行为的标准化 + 政府的法律地位:
服务型政府的法律地位——服务主体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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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服务型职业:基本原则和基本标准
原则: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
宗旨:勤勉尽责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和权利
目标:使服务对象的利益和满意度达到最大化
※ 美国《管理程序法案》1946
美国官员接受新鲜理念动力强烈== 创新推动职业发展
政府规则制定的过程 & 确切贯彻
发布规则或行政裁决——听证会:陈述证据、传告证人、 结论、记录 ↓
法院进行法律审核和检查 ?
※ 英国《行政法》 →不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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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见、疏忽、漫不经心、延迟、不称职、不理智、任性、 卑鄙和武断
不公正、不公平、不应出现的困境、比法律救济后还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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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状态
行为:不愿将当事人当作有权利的主体Or态度粗暴Or不愿.拒绝回答问题Or疏忽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Or误导或不充分方式和内容回答Or忽视合理有效建议Or拒绝给予救济Or不告知当事人拒绝理由依据Or程序错误Or缺乏遵守程序的监管Or不调整僵化规定Or缓解和控制僵化产生的不良后果→ 不公平
※ 英国《公民宪章》 →公共服务 & 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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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政府倾听民众呼声&接受意见&挑起责任并履行责任
※ 不负责任政府的行政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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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加大→当事人损失→救济成本→政府增加解
释说明、救济成本→社会总体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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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的负效率和负效益
二、中国的情况
※ 主要领域的单行法律缺位(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
能源与环境协调作用不全面
※ 法律不详细缺乏操作性→执法中很多问题,摩擦成本大
※ 法律与税收优惠、补贴奖励政策脱节→没有广泛的影响
※ 法律定义的错误及内涵不清:
废旧再生原料的进口和回收、加工利用 →基础法是资源法、环境法→最大效率、最大效益和最大公平×→危险废物(侵权法、民法责任)
→ 2个不同法域的概念混为一谈:法律定义上的误区→矛盾性→
行政行为的临时性和低效率
※ 环境修复的4个对象中“固体废物环境修复” →没价值而对环境造成恶劣的破坏性影响的废物
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废旧物品→定义固体废物→
废旧产品 →100%可再循环作为原材料再利用的→GB《 进口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环境科学→可作为原料与固体废物→矛盾(定语的修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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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度的混乱:降低&贬低了废旧原材料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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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循环经济概念→否定废品是宝经济规律
社会运行造成矛盾和纷争
政府行为法律化:http://www.haiyuanlaw.com/huodong/html/?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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