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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农业状况是最短板。专家评价认为,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与日本相比落后150年,可悲可忧!

 

    这种落后不仅体现在科技水平上,体现在农业产业的质量上,体现在环境与农业的关系上,更体现在农业产业的法治化水平上。

 

    作为三农问题及其与环境密切相关的基本大法《农业法》早已既不具有宏观指导、引导的作用,更没有微观鼓励、约束相关当事人的功能。

 

    1、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没有做到

 

    《农业法》应对农业发展中所有鼓励的、约束的、规范的产业政策做出顶层设计,并须全国一盘棋。而现在的状况是,各地方各自为政,农业发展不均衡,政策执行千差万别。农业产业的最重要主体——农业经营者权益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一个小村长都变成了挥舞权力大棒的官僚,对经营者不仅没有支持与服务,而且是欺压不断。

 

    2、微观的操作性功能不具备

 

    美国的《2014年农业法案》已将农场主收入支持、农作物保险、生态保护、营养项目、食品标签项目、信用支持等相关领域及问题纳入了其中。农场主、生态保护者和土地管理者都对新法案满意。

 

    欧盟的《农业改革法案》规定30%的资金用于帮助农场主达到欧盟的绿色标准,5%的农业用地划为环境重点区域。

 

    对于耕地少的可怜的日本而言,农业发展体系已是积极、科学、严谨,法律制度体系非常完善,除基本大法《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外,配套的《蔬菜生产销售稳定法 》、《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重点农业区域建设法》、《农地法》、《农协法》、《土地改良法》等30多个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国家扶持政策及其落实,规定了农业发展中各主体之性质、相互关系、监管、权益保护、灾害保险等等,都有清晰的概念与规定。

 

    对比后可以判断:我国的农业产业法律无论在体系的完整性上、在逻辑的配套上、在主体的涉及面和相互关系上、在可操作性上,都是相形见绌的。

 

    我国农业的现代化之路,首先要快捷地做大量的大胆创新而又科学细致的法律体系建设,如果农业产业的农场主主体仍旧定位于农民的话,那么现代化将是十分遥远的,而无论哪个级别的政府都要从官老爷的性质飞跃到服务者的角色上来,具体服务的实施者还要包括农业协会、农业大学等科研机构。

 

    农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制度政策力度都要优于其它任何产业,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农业产业体制改革首先要制度创新,要打好法治兴农的坚实基础,才能做到科技创新,才能有现代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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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琰

彭琰

72篇文章 6年前更新

彭琰博士:海元律师事务所&数析资本董事长,工商管理博士,中国社科院经济学硕士,是中国最早实践与研究环保农业、食品健康、文化时尚产业的法律与投资专家,为国家立法、政府政策、产业创新做出了贡献。曾任中国国际包装贸易公司总助,海口实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农信北京证券部副总兼总法律顾问。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理事、沈阳大学教授、世界产权贸易学会理事、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理事、中华杰出女性协会理事、柳州仲裁委仲裁员。微信:13901252102,haiyuanlawoffice mail:hy@haiyu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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